(2017)陕082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824号原告闫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原告闫某某自愿提供本人的小汽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告杨某的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某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闫某某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助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