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邹某与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帅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527号原告邹某,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帅某,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周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