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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通高逸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虎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高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虎奥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141号之二原告:南通高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秦灶街道袁桥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7813737X4。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虎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6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534335X。法定代表人:刘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南通高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虎奥钢结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高逸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高逸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高逸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5元、财产保全费608元,合计1243元,由原告南通高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