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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朱红霞与赵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霞,赵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002号原告:朱红霞,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城关镇支农一路一街。被告:赵素芳,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原告陈娜与被告赵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朱红霞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红霞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