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晨与苏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晨,苏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晨,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伊春区。被执行人苏妍,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上甘岭区。申请执行人陈晨与被执行人苏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黑07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晨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忠审 判 员 周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邓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