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振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振升,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玉州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振升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振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苏振升伙同王某、赵某、谢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开山刀等器械事先埋伏在玉林市卖酒高速公路出口对面的水泥路桥底下后,由王某负责以销售二手本田雅阁小车给被害人何某1为由,将何某1、蔡某、钟某1诱骗至埋伏地点后对何某1、蔡某、钟某1实施了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蔡某、钟某1逃脱,何某1被抢走身上及其车上的人民币32500元及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经鉴定,被抢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375元,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675元。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振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振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振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苏振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振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蔡某、钟某1的证言,同案王某、赵某、谢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本院(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玉林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振升交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振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振升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苏振升伙同他人共同抢劫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振升积极参与抢劫作案,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振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振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振升持刀抢劫,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振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振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罚金余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苏振升退赔被害人何炳欢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辉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人民陪审员 李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