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庆安诉被告锦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安,锦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391号原告:陈庆安,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锦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住所地锦州市市府路。负责人:缪徵阁。原告陈庆安与被告锦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陈庆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庆安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