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德海与于正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海,于正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海,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于正菊,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执行人杨德海与被执行人于正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于正菊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意履行判决且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969.6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本金72969.66元及利息,另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