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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4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曹国宗与若羌玖润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宗,若羌玖润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311号原告:曹国宗,男,汉族,1947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若羌玖润棉业有限公司,住址:新疆巴州若羌县胜利社区建设路2-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4689561827F。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宗诉被告若羌玖润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曹国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05.60元,由原告曹国宗负担。审判员  宋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