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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财保4号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宏文路代家湾社区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687955478K。法定代表人:董广利,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2号小区。法定代表人:贾仑明,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05.3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6月22日,宝鸡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205.3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