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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康秀芝与鲁洪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秀芝,鲁洪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732号原告:康秀芝,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鲁洪宝,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秀芝与被告鲁洪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