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康秀芝与鲁洪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秀芝,鲁洪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732号原告:康秀芝,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鲁洪宝,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秀芝与被告鲁洪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