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晓雪与张文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雪,张文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97号原告:齐晓雪,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代理人:彭涛,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格,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8662279W。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楼。负责人:姜子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军立,公司员工。原告齐晓雪诉被告张文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晓雪撤回对被告张文格的起诉。审判员 王保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