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钟斌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斌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刑初338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斌,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辩护人彭延斌,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刑诉字(2016)第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斌及辩护人彭延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钟斌以虚构做中药材生意、家具生意和资金放贷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罗某1、刘某1等人以1.2%-18%的月利率借款648.94万元。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偿还之前债务的本息,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除夕前后,钟斌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他人本息而逃匿。经鉴定及审查,钟斌共向罗某1等人非法集资648.94万元,归还本金172.65万元,已支付利息82.19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394.1万元。其主要事实如下:1、向罗某1借款2.44万元,约定月利率1.2%-2%,未支付利息;2、向刘某1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支付利息1万元;3、向罗某2借款160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支付利息26万元;4、向彭某1借款17万元,约定月利率4%-5%,案发前已偿还本金10.8万元,已支付利息2.5万元;5、向彭某2借款16万元,约定月利率12%,案发前已偿还本金8万元,已支付利息0.45万元;6、向陈某1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案发前已偿还本金3万元,已支付利息0.46万元;7、向陈某2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4.5%,未偿还利息;8、向刘某2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6%,已支付利息8万元;9、向谭某1借款43万元,约定月利率2%,案发前已偿还本金15.65万元,已支付利息4.88万元;10、向张某1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8%,案发前已偿还本金4.7万元,未支付利息;11、向陈某2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支付利息5000元;12、向李某借款91万元,约定月利率6%-9%,已支付利息27万元;13、向卢某1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偿还本金30.5万元,支付利息2.2万元;14、向张某2借款21万元,约定月利率18%,已偿还本金4万元,支付利息1.9万元。15、向卢某2借款120万元,约定月利率18%,已偿还本金80万,支付利息1.5万元;16、向钟某1借款31.5万元,约定月利率18%,已偿还本金16万元,已支付利息4万元。17、向卢某3借款10万元,约定日利率1%-2%,已支付利息1.8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交了以下证据: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报案材料以及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刘某3、谭某2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1、刘某1等17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钟斌明知道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可能偿还高额的利息和本金,仍虚构自己做药材生意等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高额利息,实际诈骗金额为39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被告人钟斌辩解称,他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对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借款本金没有意见,但对支付利息的金额有意见,他支付的利息更高。辩护人彭延斌提出,被告人对所借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钟斌以虚构做药材生意、帮别人代还信用卡和资金放贷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约定月利率1.2%至18%的高额利息,先后向罗某1、刘某1等17人借款共计648.94万元。被告人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偿还之前债务的本息以及个人高消费开支,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除夕前后,被告人钟斌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他人本息而逃匿至西藏。被告人钟斌共向罗某1等人非法集资648.94万元,已归还本金168.65万元,支付利息81.19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399.1万元。其主要事实如下:1、向罗某1借款2.44万元,约定月利率1.2%-2%,未支付利息;2、向刘某1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支付利息1万元;3、向罗某2借款160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支付利息26万元;4、向彭某1借款17万元,约定月利率4%-5%,已偿还本金10.8万元,已支付利息2.5万元;5、向彭某2借款16万元,约定日利率4%,已偿还本金8万元,已支付利息0.45万元;6、向陈某1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偿还本金3万元,已支付利息0.46万元;7、向陈某2借款2万元,约定日息300元,未偿还利息;8、向刘某2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6%,已支付利息8万元;9、向谭某1借款43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偿还本金15.65万元,已支付利息4.88万元;10、向张某1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8%,已偿还本金4.7万元,未支付利息;11、向陈某2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支付利息5000元;12、向李某借款91万元,约定月利率6%-9%,已支付利息27万元;13、向卢某1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偿还本金30.5万元,支付利息2.2万元;14、向张某2借款21万元,约定月利率18%,已支付利息0.9万元。15、向卢某2借款120万元,约定月利率6%,已偿还本金80万,支付利息1.5万元;16、向钟某1借款31.5万元,约定月利率18%,已偿还本金16万元,已支付利息4万元。17、向卢某3借款10万元,约定日利率1%-2%,已支付利息1.8万元。被告人钟斌于2016年4月6日在西藏藏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日多公安一级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发后,集资参与人报案情况及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2、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16年4月6日在西藏藏族自治区日多公安一级检查站被抓获归案。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钟斌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斌抓获时扣押了其随身物品含多张银行卡。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钟斌与某些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往来情况;6、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钟斌及其配偶刘某4房产情况,被告人钟斌在南康区坪市乡有一套房屋。6、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钟斌向各集资参与人借款的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情况。7、刘某2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张,证明2015年2月11日刘某2转账给钟斌25万元。8、张某1银行交易简易明细,证明2015年11月14日张某1向钟斌转账15万元。9、报案材料,证明罗某1、陈某1、陈某2等14集资参与人要求严惩被告人钟斌。二、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明钟斌以做药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他借款共计2.44万元,约定月息2分,加上利息钟斌写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给他。2016年1月,他准备向钟斌索要一年的利息,就发现钟斌和他妻子刘某4的电话已经打不通。钟斌平常开销很大,烟都是抽中华,经常出入高档酒店,还在外面赌博和包养情妇。并提供借条复印件1张。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后至2015年4月,钟斌以做药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他借款共计15万元,约定月息2分,钟斌已支付利息1万元。听大家说钟斌的手机号码联系不上了,人也找不到了,他才知道被骗了。并提供借条复印件2张。3、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明钟斌以开办中草药加工厂为由,分多次向她借款共计160万元,已支付利息约26万元。2015年10月3日之前她陆陆续续借给钟斌总计100万元,月息2分,一开始都没有写借条。后来她要求钟斌于2015年10月3日写了一张75万元的借条,于2015年10月15日写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2015年10月20日钟斌又问她借了25万元,月息2分;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19日,钟斌分三次向她借款共计3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钟斌平时开销很大,抽中华,经常出入高档酒店,还有在外面参与六合彩赌博和包养情妇。并提供借条复印件6张。4、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开始,钟斌以做药材生意为由向他借款共计17万元,已偿还10.8万元本金,支付利息2.5万元。他和钟斌2015年底时曾一起对账,他统计是21万,钟斌说是17万元,他认可就按照钟斌说的17万元来算。钟斌偿还了6.5万元给他,2015年12月钟斌通过儿子钟某3账户还了他5000元,另外钟斌将彭某3欠钟斌的3万元和方某欠钟斌的8000元债务转让给他,两张借条也都给了他,这样,钟斌共偿还和折抵了10.8万元的债务。2016年春节后,钟斌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找不到,这时他感觉被骗了。并提供借条复印件1张。5、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钟斌以还银行贷款和帮别人还信用卡为由分两次向他借款共计16万元,已归还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0.45万元。2016年2月12日左右,钟斌电话就关机了,他没有办法找到钟斌,拿不回他的钱。并提供借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转账交易记录复印件各1张。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中旬至2015年9月,钟斌以做药材生意为由分三次向他借款共计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已归还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0.46万元。2016年过年前一个星期,钟斌电话关机了,一直到现在他都没有办法联系、找到钟斌本人。并提供借条复印件2张。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钟斌以需要用钱周转为由向他借款2万元,没有支付利息。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初钟斌以开办制药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他借款30万元(其中25万元转账,之后在南康某商行里拿了5万元现金),约定月利率2.6%,已支付利息8万元。2016年1月下旬,他和钟斌在一起喝茶时,钟斌说要去安徽收债,在这之后,他就再也没见到过钟斌,钟斌的电话也打不通。并提供借条复印件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各1张。9、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钟斌以做药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她借款共计43万元,约定月息2%,已归还本金15.65万元(7万元+7.3万元+1.35万元),支付利息4.88万元。2015年,钟斌分两次偿还了本金7万元。2016年1月,“凯股”(钟斌的二弟)说钟斌同意把许某1欠钟斌的7.3万元债务转让给她,由许某1的儿子许某2负责偿还这笔债务,许某2还写了一张借条给她。她弟弟谭某2欠钟斌1万元本金及3500元利息直接偿还给她,减去许某2和谭某2的债权后,钟斌就还欠我27.35万元的本金。并提供借条复印件3张。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4日,钟斌以做药材生意、资金搭桥生意为由向他借款15万元,已归还本金4.7万元,未支付利息。钟斌经常请他人吃饭,而且经常吃野味。他听说钟斌会参与六合彩赌博,他跟钟斌一起吃饭时听过钟斌打电话购买六合彩的生肖,他还听朋友谭某3说,有次钟斌一次性就花费10万元参与六合彩赌博。并提供银行交易简易明细2张。1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8日,钟斌以借钱给别人短期用为由向他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未归还本金。他最后一次联系钟斌是2016年2月2日晚,之后就联系不上钟斌,现在钟斌还在躲匿。并提供借条复印件1张,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回单复印件2张。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钟斌以采购中草药为由分五次向他借款共计91万元,约定日息400元至600元或月息1.2万元,已支付利息27万元左右。并提供借条复印件4张。13、证人卢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2月4日,通过钟某2的介绍,钟斌以做药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她借款共计60万元,约定月息2%,已归还本金30.5万元,支付利息2.2万元(含8000元她给钟某2的介绍费)。并提供借条复印件、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回单复印件各1张。1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1月23日,钟斌以偿还银行贷款、还信用卡为由分两次向他借款共计21万元,已支付0.9万元利息。后来他一直打钟斌电话都打不通,期间他还来南康找钟斌好几次,但是都没找到,一直到2016年3月份,他才得知钟斌已经逃离了南康。15、证人卢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通过朋友郭某某的介绍,钟斌以资金过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四次向他借款共计120万元,约定月利率6%或5万元日息300元,已归还本金80万元,至少支付利息1.5万元。16、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钟斌以做药材生意为由分两次向他借款共计31.5万元,已归还本金16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他曾多次提出去钟斌的药材加工厂看一下,钟斌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说合伙人不喜欢他们去参观。钟斌还说和别人合伙在南水承包市政工程,修建公路,押金就支付了200万元,但钟斌没有出示过任何承包工程的证明文件给他看。钟斌经常抽中华牌香烟,每天的烟钱就要200多元,钟斌还说自己经常吃野味,日常开支很大。并提供借条复印件、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回单复印件各1张。17、证人卢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钟斌以代还信用卡需要资金为由向他借款10万元,约定日利率1%至2%,已支付利息0.5万元。并提供借条复印件1张,借条显示已付利息1.8万元。18、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南康区河边街的一家麻将馆里守店,钟斌经常会来她周边那些坪市人开的麻将馆里打麻将,她听打麻将的人说钟斌在买马(买六合彩),还说钟斌会做马庄(做六合彩的庄家),买的比较大。19、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钟斌经常会来他麻将馆里打麻将赌博,也会买马(买六合彩)。20、证人谭某2(曾用名谭某3)的证言,证明钟斌会打麻将赌博和买六合彩。2015年年底,大约是农历十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开车送钟斌到了坪岭转盘一个宾馆,钟斌就开始兑付赣县一个人交来的“马单”(六合彩中奖结果出来了,兑付六合彩的投注单),这一次钟斌输了十万元。据他所知钟斌没有什么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到处闲逛。三、被告人钟斌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至2015年12月期间,他以经营饭店、做药材生意、帮他人偿还银行贷款或信用卡、做家具生意等为由,通过直接面谈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去问他人借款,有时也会叫亲戚朋友去帮他借款,约定月利率1.2%至18%、甚至日利率6%的高额利息,向罗某1、刘某1、罗某2等17人借款共计648.94万元。其中:1、他以做药材生意为由分两次向罗某1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l.2%至2%,已支付利息5760元。2、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他分两次向刘某1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支付利息1万元。3、他以做药材生意资金周转的名义向罗某2共计借款160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64万余元(30万元+11万余元+23万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他陆陆续续向罗某2借了100万元,约定日息3.5%至6%,这段时间他支付了罗某2利息30万元左右。到了2015年10月,他向罗某2借钱的数额就累计到了l00万元,他们就约定将之前多张借条归总,他写了两张借条给罗某2,一张是75万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4%,另一张是25万的借条,约定月利率为3.5%,他支付到2016年1月,共计支付利息11万余元。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他又分四次向罗某2借了60万元,日息为6%,共支付了23万左右的利息。4、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他以开饭店、做药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彭某1借了17万元,约定月利率4%至5%或日息6%,已归还本金10.8万元,支付利息2.5万元。5、2015年11月,他以帮朋友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彭某2借了l6万元,约定日息4%,已归还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6、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他分别以开饭店、帮别人代还信用卡为由,分两次向陈某1借了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归还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7、2015年12月,他以代还信用卡为由向陈某2借了2万元,约定利息300元每天,已支付利息5600元。8、他分两次向刘某2借款共计50万元,已归还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5.6万元。2015年2月,他以代别人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刘某2借了30万元,约定日息为1800元,借款期限到了之后他就将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刘某2朋友的账户将钱还给了刘某2,但是借条还在刘某2这里,该笔已支付利息1.8万元。到了2015年5月份左右,他以代朋友还银行贷款为由再次向刘某2借了20万元,约定月利率4%。到目前为止20万元本金他一直没有还,他总的支付了5.6万元利息给刘某2。9、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他以帮别人代还银行贷款为由,分三次向谭某1借了43万元钱,约定月利率2%至3%,已归还本金16.65万元(7万元+8.3万元+1.35万元),已支付利息9.4万元。10、2015年11月,他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1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8%,已归还本金4.7万元,没有支付过利息。11、2015年11月,他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2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8%,已支付利息6000元,没有归还过本金。12、从2015年4月份开始,他陆续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共计91万元,约定月利率6%至9%,没有归还过本金,总共支付利息27万元至35万元。13、他分两次向卢某1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率6%,已归还本金30.5万元,支付利息2.2万元。14、2015年11月,他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分两次向张某2借借款21万元,约定月利率18%,他没有归还过本金,已支付利息2.2万元。15、2015年9月至12月,他分四次向卢某2借款120万元,约定日息0.6%,他偿还了本金80至85万元,支付利息20.7万元。16、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他分别以帮他人还银行贷款收取利息、偿还信用卡为由,分两次向钟某1借款共计31.5万元,约定月利率18%至60%,已归还本金16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17、他向卢某3借款10万元,没有还过本金,已支付利息1.8万元。他是从2014年开始的时候借款做生意,因为做生意没有赚到钱,为了偿还债务就不断的去向他人借款,借款的利息从月利率1.2%到18%。开始的时候一般月利率都是2%左右,后来就越来越高,直到按照日息6%的利率去向他人借款。他是为了借钱偿还以前的债务,所以拆东墙补西墙,为了能借到钱所以不断提高利息。造成自己的债务越来越多,最终无法再借到钱,直到2016年1月资金链断裂,无力再去偿还债权人本息了。面对债权人的讨债,他没办法在南康呆了,所以他于2016年2月带着他老婆一起去了西藏。他自己在南康区坪市乡街上有一栋3层的楼房,这栋房子现住出租给他人在经营饲料店,他其他资产就没有了。他于2013年4月之后就不再经营过药店或药材生意。四、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钟斌向17人非法集资共计648.94万元,已归还本金164万元,尚欠本金484.94万元,已付利息81.39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理由,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17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达39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第14起事实,被告人钟斌向张某2借款21万元,约定月利率18%,已偿还本金4万元,支付利息1.9万元,经查,根据被告人钟斌的供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等证据相印证的部分,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钟斌向张某2借款21万元,约定月利率18%,已支付利息0.9万元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被告人、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被告人钟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做药材生意等借款理由,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被告人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个人高消费和支付高额利息,资金链断裂后被告人携妻子逃匿至西藏,致集资款不能返还,严重地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所有权,被告人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解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支付利息金额有意见,他支付的利息更高,经查,被告人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先行羁押的10日已折抵;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宪伟人民陪审员 曾庆波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