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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计红利与史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红利,史宝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30号原告计红利被告史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红利与被告史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红利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宝华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红利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红利撤回对被告史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计红利负担审判员  姜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