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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守岭、杨林艳等与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岭,杨林艳,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684号原告杨守岭,男,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杨林艳,女,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岭上村。法定代表人李顺生,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岭、杨林艳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立案,二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岭、杨林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二原告杨守岭、杨林艳共同负担。审判员  郝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