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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玲李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玲,李安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377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01281C。法定代表人:邹隆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琴(系公司员工),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玲,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李安平,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玲、李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