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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康荣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康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粮油总公司办公楼。被执行人:康荣军,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国税局家属楼旧楼2单元101室。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康荣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康荣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