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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永因与刘双、杨桂芳、刘永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刘双,杨桂芳,刘永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生。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双,男,1961年8月14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刘杖子乡孟家庄村*组。上诉人刘永因与被上诉人刘双、杨桂芳、刘永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