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与石门县明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石门县明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财保11号申请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049号。法定代表人邓德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南华,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石门县明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前明,男,汉族,住石门县易家渡镇双溪桥村9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310020556。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石门县明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期间,申请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唐汇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子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