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四川广聚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孙某、蒋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广聚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孙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211号被执行人:四川广聚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东路**号附**号*层。被执行人:孙某,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四川广聚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孙某、蒋某某罚金一案,本院(2016)川011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应。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2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我院执行局执行四川广聚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罚金150000.00元并追缴其非法所得9676000.00元,孙某罚金5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所涉被执行人在外还有若干债权人,且该案现已有整体处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方案履行,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孙电青代理审判员  杨 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仁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