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小妮与吴浪涛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妮,吴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妮,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浪涛,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小妮依据依据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476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715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下欠之款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237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按原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