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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丽丽与于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丽,于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民初860号原告:杨丽丽,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委托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玲,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杨丽丽诉被告于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苏金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建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艳荣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开始张艳荣在蓝旗承担工程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5年2月25日张艳荣共欠原告借款19.5万元。原告与张艳荣结算后,张艳荣汇总后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以前借据由张艳荣销毁。2016年2月份张艳荣分两次归还原告5.5万元。2016年8月张艳荣死亡,在张艳荣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剩余欠款,被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与张艳荣是夫妻关系,张艳荣生前因经营向原告借款,至今还有14万元未还,被告作为张艳荣的配偶,应当与张艳荣共同归还。现张艳荣死亡,故应由被告归还。被告于建玲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张玉祥原系夫妻,2014年7月18日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离婚,对于财产处理约定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陈述与张玉祥口头约定,张艳荣的全部债权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原告提交欠条一份,内容:“今收到杨丽丽人民币195000元正2015年2月25日欠款人张艳荣。”原告自认张艳荣是张玉祥的朋友;借款是通过现金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存到张艳荣内蒙的农村信用社卡里,原告没有保存存款凭证,不能提供当时支付张艳荣借款时张艳荣的银行账号;每次都打借条,最后汇总成了欠条;2016年2月份张艳荣分两次向原告还款共55000元,打到原告婆婆吴秀珍农村信用社卡中,由于原告婆婆去世,无法到银行自行打印流水。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借款款项的交付情况,欠条是何人出具,综合不能证明被告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丽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杨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景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