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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小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731执298号被执行人王小峰,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王小峰缴纳(2017)冀0731民初190号案件受理费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3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小峰应缴纳案件受理费778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7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小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建程审判员  李善湖审判员  宋玉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