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小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731执298号被执行人王小峰,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王小峰缴纳(2017)冀0731民初190号案件受理费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3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小峰应缴纳案件受理费778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7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小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建程审判员 李善湖审判员 宋玉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