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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354、10355、10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学彭与赵娜、李玉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彭,李玉峰,赵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354、10355、10356号原告:王学彭。被告:李玉峰。被告:赵娜。王学彭与李玉峰、赵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学彭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学彭撤诉。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