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行审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安县国土资源局、高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安县国土资源局,高潮,常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3行审138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区北京路西。组织机构代码:41656732-6。法定代表人:杨建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长升,该局职工。被执行人:高潮,男,汉族,1983年9月6日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常留涛,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生,住新安县。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高潮、常留涛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2016】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高潮、常留涛未办理用地手续,在正村镇白墙村占地建料场。经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测量,该料厂所占土地为正村镇西白村旱地0.0661公顷、村庄0.758公顷、采矿用地0.0727公顷、其他草地0.0848公顷,白墙村旱地0.0095公顷、村庄0.7578公顷、有林地0.059公顷、采矿用地0.1716公顷、其他林地0.2363公顷,部分不符合正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安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高潮、常留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新国土资执罚【2016】16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正村镇西白村9816.94平方米土地、白墙村12340.88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的4465.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非法占用的17692.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4、对违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其它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共计229135.6元整。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高潮、常留涛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新国土资执财移(2016)167号非法财物移交书,将没收的非法财物(10间临时板房、1套洗煤设备、2套破碎设备)移交给新安县财政局国资局。高潮、常留涛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7年4月20日,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就上述处罚决定的第2项向高潮、常留涛送达了新国土资执履催告【2017】1616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高潮、常留涛仍未履行该项义务。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高潮、常留涛违法占用的4465.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认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2016】167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新安县国土资源局限高潮、常留涛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的4465.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应准予强制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新国土资执罚【2016】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高潮、常留涛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红魁代理审判员 马国英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