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南日与珲春市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罗广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518号吴南日、珲春市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罗广德:申请执行人吴南日与珲春市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罗广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3100元,案件受理费174元,申请执行费2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广德于2017年6月20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3274元,并交付申请执行费249元。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上述款项2327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南日。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吴南日与被执行人珲春市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罗广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