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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喜冬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喜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89号罪犯杨喜冬(又名杨小东),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焦刑三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喜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14日入狱服刑。2015年6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喜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喜冬于2012年1月10日14时许,在武陟县大虹桥乡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某等发生口角。后杨喜东指使史某某纠集多人殴打郑某某等人。当日15时许,在武陟县西陶镇史某某等人持刀、皮带、砖块等砍、砸郑某某等人,致郑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该系主犯。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郑某某亲属表示谅解。罪犯杨喜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请对罪犯杨喜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喜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喜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2020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