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从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杨某某小孩抚养费50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船舶及城镇房产信息。2017年1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令,后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实施临控措施。经核实,被执行人李某某一直在外无法联系,在户籍地没有财产,也没有退耕还林及其他补偿金。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