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阳光建筑材料租赁与谯正权、刘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建筑材料租赁,谯正权,刘光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285号原告:阳光建筑材料租赁。经营者:何承楷。被告:谯正权。被告:刘光林。原告阳光建筑材料租赁与被告谯正权、刘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阳光建筑材料租赁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建筑材料租赁以与被告谯正权、刘光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建筑材料租赁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阳光建筑材料租赁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钧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