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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海北州亚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晓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北州亚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晓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北州亚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00679183260D(1-1),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法定代表人:林金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勇,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晓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宝,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北州亚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晓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3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北州亚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青、陈国勇,被上诉人安晓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北州亚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北州亚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北州亚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海北州亚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50元退还海北州亚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纳 敏审判员 靳 玲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哈春瑛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