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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漆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漆明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7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谢红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漆明新,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xx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与被告漆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04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改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