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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4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4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河塍路14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4430-5。法定代表人:郑元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永鲜,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1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陈永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万丰苑8幢504室的房地产。2017年6月1日买受人张培(公民身份号码:)以1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永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万丰苑8幢504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6)第07940号,另附架空层及车库各一间]归张培(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培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