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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加利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加利,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彭加利,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张王村沌郭路。法定代表人罗德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银���存款人民币465,0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书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