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化林与王新花、史珍珍、史涛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林,王新花,史珍珍,史涛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001号申请人:张化林,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家鑫,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新花,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史珍珍,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涛涛,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史珍珍弟弟。被申请人:史涛涛,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张化林与被申请人王新花、史珍珍、史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化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新花与史祥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现代农资农机大市场B9#15号商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化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新花与史祥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现代农资农机大市场B9#15号商铺(产权证号:蚌私字第703611号)。二、查封申请人张化林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金奥华府4号楼1单元3层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蚌私字第2320**号)。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张化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