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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邹秋宝、高明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秋宝,高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邹秋宝,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高明华,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秋宝与被执行人高明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仍有执行标的款2885.76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华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