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605号原告: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76158585。法定代表人:向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飞,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250115。被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534852396。法定代表人:曾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治,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公司职工。被告:陈玉梅,女,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峰,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462444。原告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20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雨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