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与睢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睢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3行初22号原告王某,男,住址:睢县。原告刘某,女,住址同上。被告睢县民政局。住址:睢县法定代表人张保蕾,该局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张广新,该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刘某诉被告睢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放弃诉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超审 判 员 王淑萍人民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