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家银与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银,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715号原告:张家银,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涛云,女,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建立,该公司负责人。地址:迁西县太平寨镇南刘古庄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炜,男,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唐山金融大厦A座16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银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银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张家银承担。审判员 齐桂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