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姜春梅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姜春梅,身份证号230122196803291344,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聚富德餐馆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啤酒小区1号楼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行。负责人:刘铁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姜春梅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8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