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登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白音和硕村*组***号,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丽水河畔*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孟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伟华、书记员宋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孟某、被害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区其岳母袁某家中,因家庭纠纷欲将袁某杀死,并持刀将袁某右肩及大腿捅伤,后被袁某、于某3、于某2制服而未遂。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中心鉴定,袁某损伤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欲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孟某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王某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王某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2、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对王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3、王某系初犯、偶犯;4、王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认为其岳母袁某(被害人)导致其”家破”,其想杀死袁某让袁某”人亡”。2017年2月5日9时许,在赤峰市××区,王某从小区内”天美佳果疏鲜肉”门市借得尖刀一把,后持尖刀到小区内袁某家,敲、踹门后,袁某开门,王某进门后将袁某右肩部捅伤,后王某被袁某、于某2(王某岳父)、于某3(王某妻子)按倒并将尖刀夺下,期间袁某左大腿外侧被伤。后袁某电话报警,王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袁某右肩及左大腿创口累计长度10厘米,其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在本案审查起诉及诉讼期间,被害人袁某均提交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录像光盘、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5日9时许,袁某报警称,在赤峰市××区被人用刀捅伤,民警立即出警,同日王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2、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王某与其女儿于某32013年结婚,感情一直很好。2016年后半年,因为王某和她丈夫于某2一起干装潢有分歧,王某和于某3因此经常吵架,王某过年也没有去她家。2017年2月2日早晨,于某3自己抱着孩子回了娘家,于某3说与王某吵架了,所以王某没有来。当天晚上,王某给于某3打电话,要和于某3离婚,还说要杀了她们全家。2017年2月4日早晨,王某又给于某3打电话,让于某3去离婚。2017年2月5日上午9点左右,王某给于某3打电话,让于某3下楼跟他去离婚,于某3穿上衣服要去,她拦着于某3,王某又给于某3打电话,于某3电话里跟王某说同意离婚,让王某上楼算算外欠账,她从于某3手里抢过电话,跟王某说了离婚对孩子没有好处等的话,王某还是让于某3下楼,然后把电话挂了。大约过了六七分钟,王某敲她家屋门,声音很大,她感觉不对,害怕王某进屋打架,没有开门,之后王某喊着在外踹门,于某3让她把门开开,说不管怎样也得谈谈,她就把门打开了。她打开门,看见王某拿着一把20公分长的尖刀,她上前一边拽王某的手,一边喊于某3出来。她感觉后背疼,伸手一摸是血。这时她看见王某冲着她丈夫于某2去了,她拽住王某,于某2上去抱着王某,于某3从小卧室出来,她们三人一起把王某摁倒在地上,之后于某2骑在王某上身,于某3摁着王某胳膊,她去抢王某手里的刀,王某不放开,她咬了王某拿刀的手,王某才松开刀,她把刀藏到了厨房,又回来摁着王某的双腿。撕扯过程中,王某用刀把她大腿外侧划出了大约2厘米的口子,于某3右脚背也出血了。刀被抢走后,王某说”这次我杀不了你们,我下次还杀了你们。”她听王某这么说,很害怕,她就用于某2的手机拨打了110电话报了警,后又给她外甥张某打电话,让张某赶紧到她家。大约二三分钟,张某来到她家,用毛巾捂着她的后背,于某2、于某3还是摁着王某,警察和120就到了,她把尖刀交给了警察,后来她被送到了医院。3、证人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她母亲袁某和王某的母亲因为干活的事情打起来了,之后两家父母没再来往,王某对她父母也有意见。2017年2月1日晚上,她和丈夫王某因为回娘家的事情吵架了。2017年2月2日早晨,她自己抱着孩子回娘家了,走前王某说要和她去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2月5日上午9时许,她在娘家,王某给他打电话让她去办理离婚手续,后来孩子因为感冒一直哭闹,她就电话告诉王某改天去,王某说”你别逼我上楼,我上楼就不是这样的了”这时她母亲袁某接过她的电话,在电话里与王某嚷嚷了几句就挂了。没多久,王某就上楼敲门,她母亲没有开,王某在外面踹门,声音很大,她让袁某把门打开,王某右手拿着刀子就进屋了,她当时就慌了,把孩子放在地上,从王某右手边拽王某的衣服,她父母也过来抢王某手里的刀子,在争抢时,王某趴在了地上,她父亲压在了王某后背上,压着王某的后背、头部、右手,她压着王某的左胳膊,她母亲去抢王某右手的刀,王某不放手,她母亲咬了王某的手背,王某才松手,她母亲把刀抢了过来。王某还说”我这次杀不了你们,下次我还来。”听王某这么一说,他们看见她母亲后背和大腿流血了,都没敢把王某放开,她母亲压着王某的腿部,后来她母亲打了报警和120电话,打电话叫来她表哥张某,直到民警到现场。4、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5日9时许,他女婿王某在他家楼下给他女儿于某3打电话,让于某3去离婚,于某3说等星期一再去,让王某上楼。王某在电话里说”我不上去,我上去就把你们全家都给杀了。”没一会儿,王某就上楼用力敲他家门,他妻子袁某把门打开,他看见王某右手握着尖刀捅了袁某后背一刀,然后王某推开袁某向屋里冲,袁某被推倒后,把王某绊倒趴在地上,王某爬起来后又捅向他,他向右躲闪开了,这时于某3从南卧室出来抱住了王某,他绕过他前面的茶几跑到王某身后抱住王某的腰部,把王某摔倒在地上,他骑在王某腰部上面,双手按住王某拿刀的右手,于某3按住王某的左手,袁某起来跑过去抢王某手里的刀,王某说”我非杀死你全家。”袁某抢了几下没抢下来刀,就咬了王某拿刀的右手,他也用力掰王某右手的大拇指,袁某才把刀抢过来,刀被抢过来以后,王某还说”我非杀你全家,这次杀不了,下次接着杀,你让我家破人亡了。”然后袁某就打电话报警了。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5日10时许,他在松城家园12号楼大厅接电时,他接到舅妈袁某的电话,袁某让他快点去一趟,说王某拿刀把她捅了。他赶紧跑去袁某家,到了袁某家,屋门是打开的。他进屋看见王某趴在客厅的地上,袁某骑在王某腿部按着王某,他老舅于某2跨坐在王某背上,双手按着王某的右手,他表妹于某3跪在王某左侧用双手按住王某的左手。他蹲在王某面前问王某说”你这么年轻,怎么这样?什么都不考虑,还至于动刀子?不为别的,你也得为孩子考虑。”王某趴在地上说”他们把我气的,让我家破人亡。”这时他舅妈让他看看后背,他看见他舅妈的后背都湿透了,背部右侧有一条长约三厘米的伤口,血还往外流,他从茶几上拿了一条毛巾按在舅妈的伤口处。后来他和老舅于某2按着王某,他舅妈和表妹去一边打电话,不一会儿,民警就到了现场,他看见舅妈从厨房拿出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木把单刃尖刀,说是王某用那把刀捅的她。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园东侧第一个大厅经营”天美佳果疏鲜肉”门市。他与王某认识,王某以前住在松城家园小区,王某给他装修过房屋和店面,他和王某的岳父关系也很好。2017年2月5日9时许,他在店内切肉,王某直接进店走到切肉的案板旁,从案板上拿起一把他切肉用的尖刀,说要借刀用,他说他还要用,不借。王某坚持要借刀,他问王某干什么用?王某说割肉,他就借给了王某,还让王某快点还回来,王某就拿着刀走了。他借给王某的是一把平时切肉用的单刃尖刀,长约25厘米,木柄,刀刃长约15厘米,刀柄长约10厘米。7、提取笔录、物证尖刀、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从袁某家厨房提取刀具一把,经王某仔细辨认,其确认系其所持作案刀具。8、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袁某右肩及左大腿创口累计长度为10厘米,构成轻微伤。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袁某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王某从轻判处。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讯问光盘、认罪书证实:从2016年11月份开始,因为干活和工钱的事情,他母亲和他岳父于某2、岳母袁某发生过多次吵架,后来互不来往。他妻子于某3和他也吵过几回,还提出过离婚。2017年正月初五(2月1日)晚上,于某3与他因为回娘家的事情,他、她母亲和于某3吵了起来。2月2日早晨,于某3抱着孩子回娘家了,期间他打电话和于某3说了几次离婚的事情。2017年2月5日,他开车到他岳母家楼下,给于某3打电话下楼去办理离婚,于某3说孩子感冒,改天去办,让他上楼。这时他岳母接过电话,他和岳母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当时他越吵越生气,认为袁某总是挑拨他和妻子的关系,还挑衅他,他把电话挂了,就去天美佳果疏鲜肉超市借了一把剃肉尖刀,想把袁某捅死。他握着尖刀去了他岳母家,他敲门、踹门,他岳母不开门,他和岳母隔着门吵着,后来他岳母袁某把门打开了,站在门口冲他说”我就在这,看你咋着我?”他左手扒拉袁某左后颈部一下,把袁某扒拉倒了,他跟上去右手持刀很用力地捅了袁某后背部一下,随后拔出刀子。这时他被袁某绊倒趴在茶几前的地上,他岳父和妻子上来把他按在地上,袁某使劲按住他右手并死死咬住他的右手,想让他把刀子扔掉,他松开手后,袁某把刀子抢过去了,之后袁某一边压着他的双腿,一边打电话报警。期间他对袁某说”你让我家破了,我也不让你好过,今天我杀不了你,以后我还杀你!”再后来他妻子的表哥张某也被袁某叫来,帮忙按着他,后来派出所民警就到场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被害人轻微伤,系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孟某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金红审判员谢飞飞审判员董晓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车艳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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