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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贾春荣、崔静芬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荣,崔静芬,崔哲静,崔树田,崔贵山,侯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贾春荣,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申请执行人:崔静芬,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申请执行人:崔哲静,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执行人:崔树田,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执行人:崔贵山,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执行人:侯荣琴,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本院在执行贾春荣、崔静芬、崔哲静与崔树田、崔贵山、侯荣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25000元,经过对上述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交通工具、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崔贵山4610元,扣划崔树田1498元,共计6098元。三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办理过程中,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立中审 判 员 杨小勇审 判 员 王世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志勇书 记 员 何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