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果则沟村民委员会与姬安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果则沟村民委员会,姬安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745号原告:高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果则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姬随印,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京,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安国,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果则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姬安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高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果则沟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以“协商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果则沟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