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光柏诉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柏,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836号原告:唐光柏,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苗族。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法定代表人:何其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柏与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光柏在接到本院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光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士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