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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格云与岑伟、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格云,岑伟,李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771号原告:姚格云,女,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岑伟,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李翠华,女,成年人,系被告岑伟的妻子。姚格云与岑伟、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格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格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姚格云负担。审判员  梁有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