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一路大同街*号厂房*楼。法定代表人:郑光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东辉,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胡家营村东。法定代表人:王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女,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光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遗漏关键事实,没有查明变压器未到位的事实。双方在配电柜和变压器未到位的情况下,根据现场实际变更了工程范围。在双方协议变更合同前,光乐公司无权单方更改工程范围。光乐公司根据变更后的工程范围生产供货,是不存在延迟交货的问题,且得到辉煌公司的回函等实际行为确认。(二)辉煌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逾期交货违约金标准过高,且未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当。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光乐公司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时间,光乐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协商变更工程范围且辉煌公司同意其迟延履行。光乐公司延迟交货违约在先,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存在过高情形。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