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房某某、李某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房某某,李某某,李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9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被告:房某某。被告:李某某。系房某某之妻。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诉被告房某某、李某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在收到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做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道功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