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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仇喜斌、徐长青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仇喜斌,徐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申伟清,局长。被执行人仇喜斌,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徐长青,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仇喜斌之妻。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仇喜斌、徐长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鄂1303行审26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303行审26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友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