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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开兰、宋欣雨、张林与张定元、殷少珍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开兰,宋欣雨,张林,张定元,殷少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开兰,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茂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欣雨,女,2003年11月3日出生,羌族,学生,住四川省茂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男,2007年9月14日出生,羌族,学生,住四川省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定元,男,1940年6月22日出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少珍,女,1941年4月27日出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茂县。上诉人安开兰、宋欣雨、张林因与被上诉人张定元、殷少珍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开兰、宋欣雨、张林于2017年6月2日收到《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照指定的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开兰、宋欣雨、张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琦娟审判员  陈卉佳审判员  吴延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