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颜博、谢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颜博,谢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颜博,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刚强,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李梓闻,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颜博与被上诉人谢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5日,本院向按照上诉人谢颜博书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谢颜博也收到该邮件。谢颜博即没有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也没有说明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二审开庭前,本院又电话联系谢颜博,谢颜博电话称在外地,仍不能按期到庭参加诉讼。综上,谢颜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颜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颜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国有审判员 徐小燕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