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瑜科与西安容硕建材有限公司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科,西安容硕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张瑜科,男性,汉族,1987年11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容硕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瑜科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5000元,执行费2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