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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瑜科与西安容硕建材有限公司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科,西安容硕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张瑜科,男性,汉族,1987年11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容硕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瑜科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5000元,执行费2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